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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下)
发表时间:2008-10-16 21:04:01  天气状况:  浏览次数:
 

  五、中国公民社会的意义

  公民社会的兴起,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在中国确认个人的价值和公民的社会地位,对于重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对于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实现社会自治、建立民主化的社会条件、奠定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等诸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1、 确认个人的价值与公民的社会地位

  公民社会是崇尚合理个人主义的多元化社会。公民社会是各个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成为公民社会的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决定了个人主义思想在公民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社会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个人主义主张,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拥有做什么(不损害他人)和不做什么的自由,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并且具有自主决定和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最后边界,决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需要公众以选举的方式加以认可。国家的作用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个人自由,以仲裁人的身份调解公民社会无法解决的纠纷。公民社会的个人主义与长期以来汉语中所说的“个人主义”有很大的差别,汉语中的“个人主义”全然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它意味着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与社会利益。这是一种极端形态的个人主义。而公民社会所崇尚的是与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相对而言的个人主义,它是一种倡导个人自由行为的合理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的本质在于强调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同等的权利、价值、尊严和利益。因此,个人主义不仅不支持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恰恰相反,它要求每个人都要尊重而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与权利。个人主义推崇个性,尊重个人价值。密尔指出,所谓个性就是每个人都具有独立意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性格与利益对外界事物做出判断;而不是根据他人、社会、传统、习俗做出判断。个性就意味着多样性,意味着每个人不仅有自己的性格、欲望与爱好,而且有不同于他人的生活方式、人生追求和价值观。现代公民社会由于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原则之上,允许个性的充分发展,允许各种思想、文化同时存在,所以,它是一个多姿多彩的多元文化社会。它一方面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主张权力分散于各个个人及社团之中,保持个人及各种社团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主张各种信仰、思想、文化和谐共存、共同发展,通过理性的交锋产生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在一个有着两千多年皇权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确认个人的价值,倡导合理的个人主义,培育公民意识,建立富有活力的多元文化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没有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公民社会。因此,公民社会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具有相对独立和自由地位的国民主体 公民。在前资本主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虽然也有部分称为“公民”的人(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公民和中世纪自治城市中的城市“公民” ),但他们要么局限于统治阶级内部,要么仍然处于从属于君主的臣民地位而无真正独立和自由的主体特征,因此,还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之所以公民社会始于近代,发展于现代,正是因为只有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后,一国的居民(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才真正有可能彻底摆脱从属于君主和主人的臣民和奴仆地位而成为相对独立和自由的公民主体。[69]诚如拉尔夫.达仁道夫所言:“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数百年来,公民是上升的社会群体的成员和引擎...。”[70]我国近2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与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民营经济与私有企业日益壮大,中产阶级得以产生,各类中介组织蓬勃发展,公民社会已初现轮廓。作为公民社会的基本单元的公民开始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渐趋明确,公民的社会地位逐渐得到确认。但是,有必要指出,我们国家现实条件下的公民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专门论述过公民与臣民的区别,他说:“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71] 说明公民与臣民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拥有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政治改革滞后和民主化进程的反复,使得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权利迄今仍受到很大限制,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状况的存在,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是需要我们着力加以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2、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构

  中国传统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理论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重国家轻社会。这是传统中国政治实践和理论的主导特征,是决定其它方面特征的本质所在。在中国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的视野中,得到关注的只是国家的统治方式,是政权、君主、官吏、权力、统治术等等一些问题,很少触及民间社会的发育与社会对政权的监督,更没有现代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概念。(2)重权力轻体制。中国传统政治的特征可以用专制主义来概括,而专制主义又是以人治方式来实现的。中国的国家直接导生于宗法组织,家国同构。在政治实践中,一切以权力、官职为主宰,权力高于一切,而典章制度、法规律条皆置于权力之下。(3)重自省轻法度。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始终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所谓的“为政以德”,“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构成对统治者的道德要求,而礼分、仁和、忠孝、等级、秩序、“三纲五常”则是对臣民的政治伦理训教。(4)重秩序轻人权。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思想中,稳定一直是压倒一切的政治追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制定了严格的等级序位制度,采取一切手段限制人口流动,阻碍社会交往,压抑人的需求。因而,在中国历史上,个人是极度卑微的,是真正的“小小的我”,社会团体组织则是极度萎缩的,只有作为政权组织的附庸才能够得以生存。[72]这种政治传统虽然在近代以来受到很大冲击,但是直到今天仍旧影响弥深。

  显然,不改变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旧传统,中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梁冶平指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73]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使得重新建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成为必须。根据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的论述,重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方面要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另一方面要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者、监督者和调节者。邓正来认为:“为了保证中国市民社会的顺利发展,我们认为,在国人有意识地建构中国市民社会时,应当避免两种极端倾向:首先,避免在市民社会尚未能成熟到按契约性法则自行运作并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力量之前,在市民社会尚未能恰当独立于国家、进而克服自身因经济先行民主后滞而特有的依附性或依赖性之前,就过热地参与政治的取向;其次,避免运用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观点来指导中国市民社会的倾向,因为这种观点易使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在盲目狂热的情绪中回归到传统‘民反官’的单一路向,给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带来障碍,从而阻滞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74]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不应将自己的活动仅仅局限在国家的层次上,还应该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国际社会的层次。总之,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逐渐成长和走向成熟,终将会形成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的社会与国家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国家压制社会,也不是社会反对国家;而是社会与国家各司其职、相互弥补、良性互动的关系。

  3、社会自治的真正建立

  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社会领域,高度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首先,公民社会自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够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与他人进行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公民社会成员这种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由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其次,公民社会的自治是个人自由的要求。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自由得到了明确的承认,个人不再仅仅是整体中的一个附庸物,而是一个具有权利的理性的存在。自由的个人要求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能够自由地创造和获取财富,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而不是由政府官员包办代替。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公民社会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在政治国家之外实现自治。公民社会的自治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主活动的领域,一个能够自由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生存空间。人们只有在社会中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而且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的领域,个人自由才能存在。再次,公民社会的中介组织培育了社会自治能力,创造了自治的条件和方式。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自由人在运用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过程中,通过自由结社所形成的自组织社会。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公民正是在自由结社的活动中培养起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公民社会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之外高度发达的自组织社会,其广泛存在的中介组织为“自主的自由人”建立起了相互联系的人际网络。这一方面使社会得以独立于国家而自治,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自治的方式是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中介组织对私人生活、经济生活、社会交往等公民社会事务进行自主管理。[75]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社会自治的建立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它们几乎同时开启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初,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而逐步得到发展。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各种因子如民营经济、私有企业、中介组织、中产阶层成长壮大,为社会自治的建立与扩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人力资源;另一方面,社会自治的生长也为公民社会的衍生与发育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和正在产生着一大批民间精英,他们愈来愈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在社会事务与公共决策方面所起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民办社团、学校、医院、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社以及民间教会、教团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极大地拓展了社会自治的领地。公民社会越是发展壮大,越有利于社会自治的建立。在这种意义上,说公民社会与社会自治是同义语也不为过。

  4、民主化的社会条件

  现代民主理论指出,公民社会的独立存在为代议制民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的发展和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活跃,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所有这一切都促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功和巩固。随后建立的宪政民主国家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托克维尔等人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复活和巩固民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哈维尔(V.Havel)指出: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能否建立强大的民主政制的一项关键性条件。[76]这种论点是否适用于中国呢?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公民社会是以多元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包含着的对国家与社会的要求,直接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对国家,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改变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对社会,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经济生活的社会单位、组织和个人摆脱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迅速转变为具有法律地位和自主能力的市场主体,要求社会能够依据市场的原则,通过市场的机制实现有效的自我协调和发展。显然,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发展,将使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成为中国民主化发展的必然取向。这也就同时意味着中国未来的民主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基础上展开。[77]

  同时,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治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相互需求关系。若没有公民社会的土壤,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就无法植根;若没有市场经济的滋养,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也难以发育;而若没有宪政民主政体的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就会被肆意侵犯,社会公正和市场公平就会遭受践踏,权力腐败和社会腐化就会变得无法遏止。我国今天普遍蔓延的种种腐败现象,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其根本原因正是由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拥有无限权力,有宪法之名无宪政(限政)之实;而公民社会尚处在方兴未艾的过程之中,对政治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能力;并由此导致了各种社会危机,严重危及社会安定与长远发展。[78]从根本上克服权力腐败现象的办法是推进政治改革,一方面要在执政党内建立民主制度;一方面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宪政民主。我国政治改革的推动力一部分来自党内的民主改革力量[79];更多的则来自民间,来自新兴的公民社会。这已为无数鲜活的事实所证明,并将继续得到充分验证。中国是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的大国,因此,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依托,仅靠少数精英人士的召唤,就能够实现民主化。

  我们深信:在不久的将来,公民社会一定会象市场经济一样成为公认的规则,象民主政治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石。

  5、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公民社会的兴起,将日益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首先,由于执政党和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打破了沉寂多年的社会局面,使社会获得了相当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权。而一个被严重压抑的社会一旦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的情况下,社会出现失序和混乱的现象是在所难免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内在的动力释放出来以后,因为无序可循,无法可依,就会按照一种无序的方式运行,寻找其代价最小、最便捷的方式运行。这种内在的冲动自然会引起社会一定程度的混乱。二是由于国家原有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一直是按照严格控制社会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这种机制和结构的运转是有序的,但是在社会发生大的变化以后,这种原有组织结构和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仍然在用旧的方式运行,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改变这种无序状态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发生重大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的新变化;二是国家重新严加控制新产生的社会组织。后者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很难奏效,且副作用极大。因此,前者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通过政府主动进行机构改革与职能转换,使得政府的存在方式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将会为国家的稳定产生非常大的正面影响。

  其次,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民所拥有的财富和资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造就了一个中产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的积极作用。孟子早就论述过人民拥有一定财产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连带关系,他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80]孟子还论述到:“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81]如果老百姓没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财产,连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的话,要他们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不现实的。如果不幸出现这样的情形,社会必然无法稳定。

  再次,公民社会产生出来的自治能力与平衡能力,将会有效地弥补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造成的社会失序、失范的局面,化解大量社会矛盾,降低改革成本,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统计数字表明,近些年来,每年都有上千万的国企员工下岗、失业率与新增就业人口,大部分被民营经济所吸纳。仅此一点,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就不可小觑。公民社会的自治能力不断提高,将会使政府更好地回到自己应当的位置上,摆脱琐碎事务的困扰,集中精力处理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如健全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市场秩序等。

  六、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既然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很显然,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现实课题就是怎样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在这一历史任务前面,似乎有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条主张顺其自然,循着市场经济演进的路数,逐步推演出与之相配合的社会成份与法理架构,简称“自发演进”路径;一条主张积极建构,主动采用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与方式,致力于加快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健全,简称“人为建构”路径。

  前者的重要思想来源是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中指出,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或者说,“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他总结道:我们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他“四十年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82]他主张听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gyroscope),它不断产生着自生自发的秩序。哈氏的自由市场思想和“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近年来在国内知识界影响甚大,有论者认为他的思想“在当下的中国学界开始重新占据相当重要的支配地位”。[83]

对于哈耶克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思想,被他称之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论者一直持批评态度。如西方学术界公认的研究哈耶克思想的权威约翰.格雷(John Gray)就从建构主义的立场对哈氏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格雷认为,哈耶克误解了资本主义的原生过程,英国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无计划渐进变迁结果,而是强势政府的设计物(resolute statecraft)。而且,如果没有一套法律规则 如能强制实施的产权及契约条件,市场过程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可能并不比黑社会好。格雷进一步指出,哈耶克的市场秩序自发型构模型,只是对一个西方国家(英国)市场发展特例的“堂而皇之”的理论归纳。它对于解决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今天所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只有很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参考意义。格雷提出,在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普遍缺失市场运行的法律框架的条件下,只有通过建构主义的立法,才能创造出这一框架。否则的话,只会导致改革的“作俑获利者”的寻租,结果产生出一种“黑社会势力”控制经济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84]

  中国的现实情况与英国有很大相同。英国是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它走上自由市场经济的过程基本上是自发演进的过程。而中国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几乎没有自由市场、宪政民主和公民社会的传统资源可资凭藉,完全依赖“自发演进”是不切实际的。但若是一味强调人为建构,也容易犯拔苗助长式的错误。因此,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从中国的情境出发,不拘泥于原有的理论模式,把“自发演进”与人为建构即“无形的手”与“有形的手”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自发演进为基础,在确认演进趋势的基础上展开人为建构。市场经济在中国得到官方正式认可是1992年以后的事情,此前在中国的发展确实具有鲜明的“自发演进”的特点。但在自发演进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法律治理架构滞后,寻租活动盛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等等弊病。这种现实提醒我们,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问题上,既不可忽视其自身生长条件,过分地进行行政干预与控制;也不可忽视其生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病,放任自流,不进行必要的建构与规范。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开放,本身就是一种建构;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实践中,制度安排的创新与重构是最为重要的。具体地说,重点是下列几个方面:

  1、保障私有产权,发展民营经济

  我们认为,改革开放的最大历史成就并非经济总量和经济指标增长了多少,而是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冲破国家垄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谁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谁也无法把历史的车轮倒转回去。因为经济的增量,对外贸易的增长,财政税收的增加,人民的就业和福利愈来愈依赖民营经济的发展。由此,使得愈来愈多的人们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愈来愈多的人们逐渐摆脱一无所有的贫困状态, 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逐渐生长出一个人数日益增多的中产阶级。由此,使得自由、财产保障、人权、法治、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宪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和先知先觉者的呼吁,而日益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心声。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可以说民营经济的存在,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想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首要的事情就是发展民营经济,培育公民社会。我们所倡导的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扫除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并且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

  民营经济要突破各种约束,归根到底还是政策性的突破。首先是保护私有产权,可以避免大量的资本外逃。第二是改善投资的软环境,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服务,法律纠纷的公正审判,企业之间互相关系、竞争或互补的处理,劳资关系的规范化等等。第三,发展中介组织,改进企业治理。第四、改善社会信用,减少资金流动的阻力,扩大经营范围。第五、改善私营企业的融资,发展民营银行。[85]

  樊纲指出:“保护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产权界定得越清楚,市场上每一行为主体的权、责、利越明确,越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对经济中各种行为方式预期越稳定,市场运行越有秩序,坑蒙拐骗、不负责任的事情越少,交易成本越低,经济效率越高。”[86]“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上明确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87]樊纲还特别指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需要注意保护的一种产权,就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几十年来的一大二公,在我们国家中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很根深蒂固的对私有财产权的歧视;私有权被视为一种“邪恶”,从而使私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至今难免有一种不安全感;尽管现在的一些政策开始鼓励个体、私人经营,鼓励私人投资和再投资,但仍有许多人怕“政策不稳”,不敢扩大发展自己的产业,其结果便是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撤资歇业,把钱存起来吃利息,要么是早早的开始大吃大喝,把钱花在奢侈消费上,花在进口的高档商品上,或是把钱存到国外去,最终自己也移居国外,不能被用来增加我们自己的民族资本,用于发展本国经济,增加本国的就业机会。所有这些情况,对于一个急需资本积累的经济落后的人口大国,是十分痛心的事。这也就是说,政府如果不及时保护产权,富贵的资本就要被“配置”到吃光花光上去,“配置”到国外银行里去。 政府不保护产权的经济后果就是如此。[88]张维迎强调:“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破坏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搅乱预期、毁灭道德的行为。中国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制度。”[89]吴敬琏在其新著《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中对99修宪没能将“公民的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写入宪法深表遗憾。[90]

  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财产及其收益。因此,既符合绝大多数中国公民(包括大多数中共党员、干部)的利益,也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如果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道理很简单,国企改革推进上的最大难点是职工安置,国家财力根本无力负担,主要靠民营经济的吸纳)。所以,应该争取从思想观念、法制建设、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应大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争取在各级政府制订的政策上,享受到公平的“国民待遇”。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自然消长,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7年,无论是工农业产值,还是国民经济的新增价值,以及国家财税收入,民营经济都已超过国有经济。此外,民营经济在解决人民生活、就业方面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但是,民营经济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民营企业在许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视甚至歧视;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甚至一些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民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为民营经济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名额仍然少得可怜;总体上看,发自这一方面的声音还很微弱的。这些都是很不公平、很不健全的现象,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基本上民营经济都有较为充分的发展;相反,那些经济落后的地方,民营经济也鲜有发达者。由此可见,发展民营经济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明智的地方政府都应制订相应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以造福地方。

  应积极争取在稀缺资源的配置方面向民营经济开放。首先是推进金融改革,打破国家垄断,减少国家干预,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股份化改造,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提供就业机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准许民间资本经过法定程序兴建民办银行与金融机构及参与改造国有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方面,应放弃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在土地使用、经营方面应给予民营经济以法律保障。在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造当中,应提倡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其中,拓展自身的发展渠道,把握新的发展机会。[91]

  政府应尽快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进一步开放的形势变化和扩大民间投资的需要,当前应打破所有制界限,消除行业和部门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行业准入方面给予民间投资“国民待遇”。一是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都应放开让民间资金投资或控股经营。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都应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逐步收缩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给民间资本腾出一定的投资空间。鼓励民营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并在规范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入场交易,依法进行产权转让。四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经过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和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享受国家现行的出口鼓励政策。[92]

  2、培育公民意识

  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既需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产权;同时还需要培育公民意识,改变传统的政治文化,实现人自身的现代化。

  朱学勤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老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93]因此,将“老百姓意识”与“臣民意识”逐渐转变为“公民意识”,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公民意识的涵义相当广泛,但其精要不外下列诸点:

  1.人权与公民权意识。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若丧失了人权,即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人权与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2. 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通过选举制)、政策决定权民予(通过代议制)和民有(财产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权力和权利共享)。

  3. 法治意识。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伦理型社会向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

  4. 宪政意识。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它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5. 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爱惜、去维护、去发展。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有什么样的政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6.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人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不是相反。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报告税收情况和税收支出情况,有权对政府的税务行为、财政行为和公共事务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直至依法起诉和控告。政府和公务人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理所当然应该热心地为纳税人提供令他们满意的服务,而不是刁难。作为公务人员,如果嫌拿的工资不够多,完全可以另谋高就,但决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公务人员违法,更应依法惩办。否则,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永远也不可能建立。因此,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人员更要树立纳税人意识。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公民意识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先进思想的启蒙。

  进行思想启蒙,培育公民意识的历史责任毫无疑义地应主要由知识分子来承当,尤其是从事人文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的知识分子更是责无旁贷。中国知识分子肩负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是自身对现代科学知识和先进思想的学习、吸收、消化、发展、创新;一是面向社会,面向大众,传播人权、自由、民主、宪政的理念,传播科学和理性精神,培养公民意识。知识分子应带头学习民主,实践民主,学习宽容,尊重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要施于人。同时,思想启蒙也是知识分子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先进的思想观念如果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就会大大加快我国现代化和走向宪政民主的步伐。因此,无论是从事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还是从事媒体传播工作、学术研究、政府工作、社会工作的知识分子,都不应忽视自身公民性格的塑造和思想启蒙的责任。

 进行思想启蒙,培育公民意识,要和争取与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结合起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若不实现上述自由,就不可能真正兴旺发达。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保障,则思想启蒙很难进行,公民权利无从谈起,公民意识就会成为水上浮萍。[94]

戎雪兰在一篇论文中,专门论述了公民教育对中国从集权制度向民主制度转型的重要意义。她在文中指出,对于什么是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公民在民主社会中有什么样的地位、权力,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公民需要有那些价值观、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民主社会,这些在民主国家人人皆知的基本问题,生长在社会主义体制中的很多人,几乎是闻所未闻的,也无从思考,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民主的公民教育去提供这些基本常识。她在论文中介绍了美国公民教育的一些情况,“在公民教育的信念和价值观这方面,美国的学校有四大基本要求:第一,个人权利,包括个人生命的权利、个人自由自主行动的权利、个人尊严的权利、个人安全的权利、寻求和得到平等机会的权利、得到正义和权利、保持隐私的权利、和私人拥有财产的权利。第二,个人自由,包括参与政治程序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意识的自由、集会的自由、咨询及获得信息的自由和表达意见及感情的自由。第三,个人的责任,包括尊重人类的生命、尊重别人的权利、诚实、宽容、有同情心、证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参与民主程序、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尊重别人的财产。第四,对社会状况和政府职责的信念,包括认为社会需要有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应得到保护,政府应当由人民来选,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应当保护民权,政府应当为大众的福利而工作。”她认为: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可以借鉴美国进行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着重在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其一是帮助公民理解个人、组织和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帮助公民理解权力、权威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此外,就是要帮助公民树立多元化的观念。如果中国要进入民主社会,那么中国公民就应当懂得,在一个民族、种族、文化、风俗、宗教信仰、政治理念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因其处境不同,很自然地会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正是通过社会中多元化的认识,人们才有机会比较全面地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社会现象,找到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解决方法。要使公民们认识到:多元化不是麻烦而是力量。在一个现代国家里,民主价值观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多元化的承认和尊重。[95]戎雪兰的论述是颇具建设性的,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思考。

  3、发展中介组织

  大多数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都赞成,公民社会是由存在于国家活动和经济生活范围之外的各种自愿组成的中介组织尤其是社团构成的一种制度性核心。这类中介组织包括从比如教会、文化协会、体育俱乐部和各种进行辩论活动的社团,到各种独立的媒体、研究机构、各种有关公民权和基层立法动议的团体和有关性、种族和性别歧视问题的组织,以及所有职业团体、政党和工会组织。彼德.伯格和理查德.纽豪斯认为,“中介机构对于生气勃勃的民主社会是必要的。”政治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新兴的政治发展》一书中也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变得更加民主,那就必须建立具有相当密度的、个人自愿结合的、精巧的社团体制。[96]

  社团作为整个非营利部门的一个部分,是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公民自主权利基础上的多元化的社会,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是三个基本的社会部门(Sector)。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非营利部门作为三个基本的构成部分,共同形成现代社会的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将不是彼此分离、相互对立的,而是彼此融合与交叉的,其中非营利组织和市场部门又和公民私人(家庭)领域相互融合与交叉。因此,在现代社会里,社团将和政府、企业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里合作交融,而不是彼此对立、互不相干。社团与政府、企业的广泛的、深度的合作,将为建设一个多元化的、丰富和民主的社会奠定基础。[97]

  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观念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一个王国,在这个王国中存在着众多的自愿结合的中介组织构成的网络结构。公民社会中的中介组织服务于公民和社会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嵌入“中介制度”这一缓冲区来保护个人制约过分强大的国家权力,二是通过训练公民个人并创制社会团体网络约束放肆的个人主义并培养合作精神。公民社会理论的重点在于政治领域之外的社会领域,强调制约国家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培养公民间的合作精神。显然,中介组织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来看,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是非常不尽人意的。譬如说,独立媒体就基本上不存在;自治工会、农会、学生会也完全没有;社区自治组织的发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更带有实质意义的是: 现存的中介组织既不能独立于党政机构的掌控之外,也难以进入政治过程。因此,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介组织的不发达,妨碍着当今中国社会自治与自组织能力的形成,也强化着社会生活中的失序现象。由于没有农民自己的中间组织,国家只能与分散的个体农民打交道;由于行业公会的不发达,不同的企业不能在变化的市场中协调自己的行为;由于没有劳工和资方的组织,正常的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市场就难以形成,极端的结果就是暴力伤害行为的增加。中介组织发展的缓慢制约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另一方面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确实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公民社会的雏型已经显现。经济改革孕育和催生出新生的中产阶级,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创了独立的个人事业基础,拥有相当的财力,并开始具有独立的政治意识。他们开始提出自己的社会要求与政治要求,组织形式多样、功能独立的专业协会、联谊团体与商业社团,通过各自的渠道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影响政府的决策,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此同时,经济的多元化与改革的深入,使得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利益摩擦日益表面化,各个利益集团内部的利益共识逐渐增强,旧的超越利益集团的由执政党主导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已不再有效。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形成与生长推动了社会多元化,拓展了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进一步削弱了集权控制。而互联网与无线通讯的飞速发展、民间宗教的复兴,大众文化的兴旺和民间出版业(俗称“二渠道”)的崛起,都在有力地消解着总体性社会结构。这样的局面为中介组织的生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彼得.斯拉茨强调指出,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环境,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商业机构和公民共同的责任。虽然环境的某些方面可能更属于某一类机构的范围,但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真正的整体系统。一个有利于实施的环境包括(1)明晰的法律框架;(2)有利的税收待遇;(3)均衡的调节系统;(4)用于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有效治理和运作的规范;(5)足够的资源。[98]斯拉茨提出的关于中介组织发展的五个方面问题,对于中国来说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我认为,在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律保障、政策鼓励和资源配置。

  首先是加强法律保障。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重视控制与监管,而不利于非营利的中介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发展,也不利于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应予修订。应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我国的香港特区)的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致力于建立法治秩序,撤消严格而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方便的申请登记制度(类似于现在的工商企业登记)。这样即有利于使各种非营利的中介组织取得合法性,也有利于把它们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只要各种中介组织不从事违犯法律的活动,就应对之的成立、存续、发展给予保护,尤其是要保障它们的财产安全和成员的人身安全。即使是对以宗教信仰、慈善、社会公益、联谊、康乐为目的的非正式组织(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类组织大多不需要申请登记),只要其不违犯法律,同样应给予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其次是加强政策鼓励。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于社会的繁荣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过去政府包办了大量本应由社会中介组织去做的事情,结果既效率低下,又易滋生腐败现象。近年来推行的政府体制改革,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开始使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由于部门利益所在,政府机构垄断的事情和权力还是太多。这种状况如不彻底改变,中介组织要想真正得到发展是很困难的。下一步的改革应是继续朝着“有限政府”与市场化的方向前进,政府只做法律规定须由它做的事,其它凡是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做的事应一律交由中介组织去做。应制订必要的政策对各种中介组织的发展给予鼓励,对非营利性、带有社会公益性的中介组织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减免税待遇和奖励措施。

  再次是加强资源配置。中介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所能获得的资源,没有资源中介组织就无法开展活动。因此,资源配置机制就显得异常重要。在资源配置机制中,政府、公民和企业是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为了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政府应以通过法案和再次分配的形式,将所得税收中的一部分返还给中介组织,用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与社区建设。公民个人既可以志愿者和组织者的身份参与中介组织的活动,也可以捐赠资金和实物帮助中介组织(即我们通常说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企业的资助亦是中介组织不可缺少的资源。中介组织可以通过宣传和游说动员有一定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以各种方式支持自身的活动;也可以通过联合举办活动获得企业的支持,同时又能使企业得以回馈社会,或者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4、壮大中产阶级

  社会学界对中产阶级已作了大量研究,这方面的著作也非常之多。其中最有名的当推密尔斯(C.W.Mills)的古典社会学力著《白领阶级:美国的中产阶级》。在此书中,密尔思将中产阶级分为旧中产阶级与新中产阶级。旧中产阶级包括农民、商人与自由专业人员(free professionals);新中产阶级则包括经理人员、受薪专业人员(salaried profesionals)、销售人员与办公室职员,相当于我们今天常说的“白领”。[99]中国的情况与之不太一样,在1949年以后,旧中产阶级不复存在(中国的农民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算作旧中产阶级的成员)。我们现今所谓的中产阶级是指8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关系(马克思学派观点)和交换关系(韦伯学派观点)的改变而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因此,它的时空背景与美国、与其它国家以及与台湾都有较大不同。

  中国新兴的中产阶级虽然发展得比较快,但是其生存环境并不十分有利。譬如在有的省份,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多达138项,且每项都要收费,办起来颇费周章。在有的城市,中产阶级经营者要负担10种证照费、17种税、12种押金,以及社会交往费、公共关系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有的地方的各种捐费高出正常税收的2—3倍。此外,还有来自四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限制;二是政府官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行为偏差;三是地方政府的土政策和观念阻碍;四是某些地方官员出于个人动机的限制、要挟和干扰。[100]还有一个十分要紧的问题,就是产权保障制度的缺失,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中都缺乏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条文,因而导致在实际生活中中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经常性受到侵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地阻碍了中产阶级的成长,也引起了中产阶级的普遍不满。中共领导人业已意识到中产阶级的壮大是一个无法阻挡的趋势,因此提出“三个代表”理论,其含义之一就是企图把新兴的中产阶级整合到现行体制之内。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又提出,要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以扩大党的社会基础。这些新的举措虽然遭到左派的反对和批判,但已无碍大局。因为无论是国内形势的演变还是国际时局的变化,都在朝着有利于中产阶级力量发展壮大的方向行进。

  北京大学教授肖灼基认为,由于中国即将加入WTO,各个职业的相应的经济收入也将逐步与世界同步,所以在未来10年中将有从事五大职业的人收入增长相对较快。这五类职业包括(1)科技企业家;(2)私人企业主、个人企业主和股民;(3)金融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4)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代理人;(5)中介机构的高级专家。其中后三类职业的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资产过百万的中等收入阶层,与我国即将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经济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高级管理人才在企业中的作用,所以他们的收入相当高。在入世之后,国外中介机构可以进入我国经营,而在国外像律师、精算师、会计师这样高级的中介专家收费很高,这就势必大幅度提高在我国从事这些行业人员的收入。因此,我国的中等收入阶层将迅速增加。[101]

  摩根斯坦利亚太地区经济学者对中国中产阶级的发展前景显然更加乐观,据他们的最新研究报告预测:在十年后,中国大陆五分之二人口的生活水平将达到中产阶级程度。报告中指出,大陆沿海估计有四亿九千万,十年后如果中国能将房价拉低20%-30%,并以科技生产每辆汽车约5000美元左右的大众化汽车,让民众广为拥有,大陆沿海民众就可达到中产阶级程度。据中国网路讯息中心的报导中国本身曾预测,在五年后,中产阶级人口可能达到二亿人,而摩根斯坦利的报告则再推进五年,预测将达到四亿九千万人,约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二。不过,这项报告也指出,由于大陆的中产阶级所得不能与美国或日本的人民相比,原因是大陆拥有众多人口,工资便宜,生产的成本及物价廉价,因此大陆中产阶级所享有的生活与物质水准,以较低收入就可与美日人民相比美。报告中所谓的“中产阶级”是指拥有私人住宅与汽车,同时还有钱去度假旅游及受教育。因此,报告中提出中国必须在未来降低房价,才能使民众享有中产阶级生活。[102]我认为摩根斯坦利的预测过于乐观,未来十年中国的房价不太可能大幅下降,受世界经济周期的影响,中国也很难保持现在的高增长率;因此,到2010年中国的中产阶级人口比例不太可能达到五分之二,但是很可能会达到和超过五分之一(即20%)。不管怎么说,摩根斯坦利的报告确实触及到了影响中国未来发展与稳定的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即如何尽可能地增加中产阶级的人口数量?仅靠造汽车和降房价是肯定不够的。更加重要的是公平的社会政策、公正的社会环境以及产权制度的保障。

  秦言在《中国的中产阶级 未来社会结构的主流》一书中,对中国中产阶级的现状作了较为全面地分析,并对其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抱有很高的期待。他指出:中产阶级在中国二十世纪末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人们拭目以待,期待着他们对中国新世纪的推动与影响。他们有相对独特的社会要求,但他们对社会稳定并不构成威胁,相反,他们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安全阀”。正因为有了他们,中国未来的社会结构将更趋于合理,更走向稳定。他们也是决定中国最终走向全面现代化的核心力量。因为中国将在世纪之交,不但完成一个农业大国向现代化工业大国的蜕变,而且还要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关键的历史时刻,中产阶级作为新生阶级,由于存在于各个阶层,有着广泛性,因此他们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说,中产阶级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新兴的智能群体和知本家(能将知识与资本结合起来的人)群体,将会成为中产阶级的主流,他们对全社会的影响力将空前增强。[103]

  中国新兴的中产阶级正处在方兴未艾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由于他是在新旧体制转型的特定情境中成长起来的,使得其具有多重属性和复杂性,人们对他的研究也远不够深入。但可以肯定的是,中产阶级的成长壮大有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助于中国的全面现代化。

  5、建立制度保障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104]立宪国家、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这三大支柱互相拱卫,缺一不可。而使它们变得牢不可破的是一整套的制度保障。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欧洲人能创造出现代技术文明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开发并贯彻了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了机会主义和权力的滥用。这些规则被称为‘制度’。它们的不断演化完全是由于欧洲各国开放了贸易、旅行、移民和思想交流。这种开放性对掌权者施加了系统的约束。并且,在统治者想要保持和吸引创造财富的商人、资本家、企业家和熟练劳动者的政区里,逐渐地演化了私人产权、对政府垄断和私人垄断的抑制、法治,以及民主的、受限制的政府。”“私人产权和法治等制度构成了软件,它们使个人、民间厂商、公共机构有可能创造和运用现代经济文明的各种硬件,如工厂、大楼和运输设施。制度大都不很直观,但是,要想确保所有公民从物质资本和劳动者的艰苦努力中受益,要想使增长过程历久不衰并伴有社会的和谐、公正和安定,制度必不可少。”[105]

  我们今天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经济的发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规则、秩序和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在现代社会,靠什么来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私有财产权利呢?其它东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宪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样,我们要建构现代公民社会,也需要宪政民主制度的保障,因为只有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体制的护卫下,才可能建构起生机勃勃、健全发展、井然有序的公民社会。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在一个国家的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制度的变迁与制度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制度因素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进行起着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106]

  这里实际上提出的是推动政治改革与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历史课题。建立宪政民主制度是目的,政治改革是实现这一目的基本手段。我给宪政民主制度作的简要定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共福利。我主张把建立这样的一整套制度作为我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建构公民社会的制度保障。

  美国宪法学家埃尔金在《新宪政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一书中提出了设计新型政治制度所应把握的三个要点:(1)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2)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3)有助于形成公民们的性格。[107]埃尔金的论点对当代的宪政民主理论有所发展和创新,对我们明确中国政治改革所应遵循的原则颇具启发价值。当代的宪政理论直接发源于古典的宪政思想,其核心是限政与控权,即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权与公民权,维护市场秩序与经济自由。但是我们不应忽视政治制度还有两项其他的用途:第一,它们是执行决策的手段。或者更广泛地说,它们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第二,政治制度会逐渐形成那些在其中活动的人的性格亦即公民意识。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与引导性,从而有它道德的一面。因此,根据宪政民主理论,在设计政治制度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控制掌权者,使其不能滥用职权;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宪政民主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培养公民意识。基于上述理论,我认为中国的政治改革应当遵循下列几项原则:第一,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增进人民福利。宪政民主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它的政治体制必须力求作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我国古代就有“民为邦本”的说法,而实际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是将人民当作任意宰治的“草民”。今后的政治改革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统治人民的体制,将政治体制的基点通过宪政、民主、共和、法治等项制度转移到人民主权之上,使新建构起来的政治体制成为保障人权和增进人民福利的最有效的工具。第二,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是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基础。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支持,就必须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新的政治体制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秩序,必须有助于克服阻碍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合理配置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第三,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仅有经济发展是不能保证人民的福利的;要保证人民的福利,还需要实现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包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各种适合人民需要的社会文化设施,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等。第四,有利于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会带动政治的发展,政治的进步也会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没有适宜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的保障,任何一种社会都不可能长治久安,经济亦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文化的兴盛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保持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在筹划政治改革的时候,必须着眼于促进政治发展与尽可能保持政治稳定。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形式的政治改革都可能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政治动荡甚至政治冲突,这也正是那些反对或者害怕政治改革的人抵制政改的主要口实。但是不搞政治改革或人为地拖延政治改革的进程,则会付出大的惊人的代价、甚至导致巨大的灾难。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历史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既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政治改革,消除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病,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又要大力培养公民意识、公民性格和法治观念,寻求政治智慧降低可能发生的政治动荡的震幅,尽量减少政治发展的代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中国人民和全人类的利益。[108]

  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公民社会就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民主化、融入世界主流文明的一个坚实可靠的支点。让我们为之高声呼唤吧!曙光已现,大道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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