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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上)
发表时间:2008-10-16 21:03:10  天气状况:  浏览次数:
 


  发生在二十世纪晚期的中国的改革开放,造成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巨大转变,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社会的兴起。中国公民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它的现状怎样?它的出现到底意味着什么? 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解析。本研究报告只是在这个领域中的一个初步尝试,它力图借助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描述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和动态追踪的方法,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多重维度来阐释发生在中国大陆的社会变迁。本报告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地介绍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状况。第二部分侧重描述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意在揭示它出现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第三部分概要地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第五部分集中分析中国公民社会的意义。第六部分专门探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

  一、公民社会理论

  1、基本概念辨析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的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一种译法。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 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仔细分析其内容,就会发现,这三个译名分别指明和强调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侧面,在汉语世界里不仅没有与Civil Society正相对应的概念,也很难找到Civil Society的对应事物。[1]

 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腊雅典的“城邦政治”。因为雅典公民的社会范围与城邦政治的范围重合,公民社会其实是城邦政治的同义反复。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甚至是属人的性格,因为离开对城邦政治的参与,也就意味着自我放逐于社会之外,处于非公民状态,甚至是非人状态,故而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离开城邦者非神即兽”。[2]

 市民社会则是西方十七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经社会契约论的推导,社会与邦国才会出现对位而立的状态。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识到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确定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佛格森的这一认识直接影响到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确立,也间接影响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的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无关紧要。但是逐渐地,主要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是西方国家中民间社会的主要特征。

  上述几种译名包含了Civil Society概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社团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等等。这些要素分别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个译名当中。比如,“市民”一词强调历史上资产阶级市民与Civil Society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Civil Society 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则突出了Civil Society 中公众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保护之下自由地交换看法从而形成“公共意见”。最后,“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与国家并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国家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的观念。[3] 通过以上对Civil Society 概念的辨识,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蕴,同时也可以看到把这一概念运用于中国语境时的复杂性。

  本研究报告经过审慎地考量,采用“公民社会”的译名,并不是排斥“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译名(这两个译名均有一定意义,是不可以排斥的);而是基于这样几个理由:(1)中国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不是象西方国家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市民社会”更具涵盖性;(2)中国历史上直到近代,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如行会、帮会、寺院等,这种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是私性很强的社会,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虽能够独立于邦国之外,但在平时却不能进入政治过程,与现代化存有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民间社会”能较好地解决与现代性契合的问题;(3)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后发国家的现代化,特别需要启蒙、培育与公民社会相契合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故而采用“公民社会”将会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塑造公民性格。

  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有的要素是:(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5)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6)社会自治。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2、国外相关理论

  在西方国家,主张社会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理论渊远流长,其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包括有这种思想。但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则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欧美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再度兴起,起初它主要被西方一些左翼学者和东欧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与阐释理想社会。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知识界的主流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989年苏东剧变后,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形成空前的热潮,各个大学纷纷成立公民社会研究团体,公民社会概念也成为众多学术论著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频繁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90年代后,公民社会理论开始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世界其它地区,这些国家的学者和知识分子纷纷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国外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及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概括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私人领域(或称“私域”)。这种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个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中,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志愿者社团。这种志愿者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3)公共领域。当代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德国的大思想家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范畴。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它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4)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他们把反叛社会现实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5]

  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曰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解其内部的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但是,国家具有自我扩张的倾向,若无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会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个共识,即一个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曰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国外有些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和谐共处。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认为,民主体制下惟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共存。在这种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权力过渡扩张侵犯公民权利。双方中任何一方过于弱小,都有会产生严重的问题。[6]三曰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公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模式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并为它们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它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四曰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群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如萨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希望实现。[7]五曰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潘恩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8] 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权统治的源泉。”[9]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种观点并不能涵盖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全部内容,只是其中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概括。

  3、国内学界的初步研究成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和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趣逐渐升温。这方面的论文和学术著作愈来愈多。但是,相较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说,国内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尚属初步,评述性的多,独立研究的少;一般化地论述的多,创新性的见解少;抽象地、概念化地论证多,实证性地研究少。尽管如此,这些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毕竟为我们进一步的开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以下我们有选择地作一简要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的邓正来于1992年至1997年间,专门就中国的公民社会(注:他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译法)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文章。[10]他在文中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因此,在现代化基本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替代“权威本位(转型)观”。他提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市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其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在中国市民社会中,企业家阶层与知识分子是中坚力量。因为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而知识分子在教育、启蒙、文化建设、研究、理论指导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推进和指导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知识源泉和动力源泉。从目的上看,中国市民社会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促进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进而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及现状,邓正来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积极的良性互动关系决定着中国现代化的前途。

  民办的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在李凡的主持下,经过几年(1994—1998)的准备和努力,于1998年在海外发表了题为《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著作。[11]书中对中国市民社会的背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自由的“空间”;基层社会组织 单位制的变化;中国新社会阶层的出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变化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和市民社会的前景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李凡在书中指出,正像在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出现了市场经济这样重大的经济上的变革一样,在社会领域里,也出现了市民社会这样的重大变革。这一重大的历史性变革是和经济上的市场经济变革相联系的,但是又是有区别的。这两大变革构成了中国二十年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市场经济,人们了解得很多;但是对于市民社会,人们了解得就很少。因此,十分有必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李凡特别指出,中国走向现代的市民社会的进程仅仅是开始,在它的四个层面上都出现了一个现代社会的特征:即社会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国家开始与社会分离、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并与国家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中国市民社会尽管在发展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处在刚刚发展的阶段,其内部结构也是很不成熟的,但它的前景是乐观的。强大的个人自由的要求将是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因素。这种因素一旦被激活,将很难再被束缚起来。实际上,中国市民社会的内在冲动已经被激活,在这样的动力下面,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无法被阻挡住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为中国市场经济和中国民主政治这两大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因此,作者认为,在这样的一个发展的前景下,个人的自由、社会基层组织的自治的发展、更为广泛的有力量的社会阶层的发展和已经活跃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社会自治、自主、自我管理、和国家的分离、民主的需求已经正在中国进行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着重于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尽可能地贴近中国的实际,对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理论的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清华大学历史系的秦晖在《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12]一文中提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度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作者认为,改革时代的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如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突显(尤其在农村)。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遭到不少来自各方面的的议论和批评,但是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促进大共同体解构、建立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民主政体)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的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行反思或检讨,以及对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提出置疑。如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的方朝晖于1999年发表了《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13],对国内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研究提出了不同见解。方朝晖在文中强调指出,90年代国内市民社会研究中最重要的误区就是忽视中西“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异质关系,“想在西方现代化道路中找到对中国来说可以模仿的东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生背景和中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相差甚远,如果说当代中国已经有或者正在形成所谓的“市民社会”的话,那么这个“市民社会”与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市民社会实在很少相似之处。方朝晖进一步指出,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对我们的启发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私人利益体系”(即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诞生,而在于西方市民社会思想所包含的一种“社会至上”的理念对于中国未来的现代化来说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他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发展至少应经历三个过程:一是国家干预;二是社会自治;三是政府重新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后发国家政治民主化过程的完整实现只有在社会机体得到了健全发育、社会空间的理性化过程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完成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的基础。

  中国文化研究所的梁治平则试图从一种解释的立场重新检讨“Civil Society”与中国的“民间”、“民间社会”。他指出,中国的学者、官员和民众,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社会行动者,有他们自己的关于“社会”以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和观念,而这种理解和观念并不能简单地由“Civil Society”一类概念加以说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于这种对行动者观念世界的忽略,把一个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强加”于一种异质的社会现实的情形便益发突出了。因此,有必要把中国的“Civil Society”之出现或重现置于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本土背景之下,同时从历史传承和社会变迁两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解析。[14]梁治平在他的论文中以丰富的中国历史知识和文化知识对“民”、“民间”、“民间社会”进行了正本清源式地考察,并且厘清了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区分。他在论文最后总结道: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快速变化的转型时期,现在要预测中国未来的社会形态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时尚早。不过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无论变化如何迅疾和剧烈,人们总是无法割断历史与现在和未来之间的联系。我们业已目睹了八十年代以来“民间”的重现以及国家──社会关系方面的某些变化,我们现在能够说的是,这个既是现实的也是观念的“民间”仍具生命力,它不仅将继续存在下去,而且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无法避开的历史前提。因此,未来的可以想见的社会将建立在这个“民间”的基础之上而同时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进这一社会进程,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这个社会的历史,理解社会行动者的内在世界。

  上海大学历史系的朱学勤在一篇文章中引用林毓生的话说:中国大陆九十年代当下的现实状况是,“逃避政治权威的个人的‘私的领域’(private sphere),现在当然比以前扩大了;但‘公共领域’却并不因个人在‘私的领域’的活动空间的扩大而能建立起来。所以,现在大陆上的‘拟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会’很难演变成为公民社会,也很难导致法治的建立或促进具有‘公共领域’的‘现代的民间社会’的发展。当然更谈不上经由公共领域‘的发展使’现代的民间社会进入政治过程。‘拟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会’是贪污、腐化、走后门,几乎一切事务皆须依靠私人或拟似的私人关系,以及帮会、地方势力等‘私’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温床。”[15](朱学勤在此后的文章中曾重申过类似的观点。[16])这是我们迄今为止在公开发表的文献中见到的对中国市民社会最尖锐也最具代表性的的批评意见之一。

  我们认为,对中国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论与现状存在各种不同意见是十分正常的,这恰恰体现出中国现在所处的历史时期的多元化特征。通过各种见解的学术阐释、论辩和切磋,必将会促使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

  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而要弄清中国公民社会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则有必要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

  1、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

  (1)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单质构造的国家。所谓单质构造的国家,亦即已故的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提出的全能主义的国家,也就是我国社会学界提出的“总体性社会”。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的就是这样的国家,其特点是执政党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领域高度重叠,国家政权通过自上而下的统治机构对民间进行无孔不入地控制。国家对绝大部分社会资源进行直接垄断,这里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而且包括如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资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就业等机会资源。也就是说,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在这种单质构造的国家中,政治结构的横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意识形态是高度划一的,政治则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它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执政党奉行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通过不间断的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整合人们的思想与行为,久而久之,人们的从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乃至语言、穿着都高度一体化、单一化了。[17]

  (2)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二层结构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的“一化三改造”运动,[18]基本上消灭了私营经济和私有产权制度,摧毁了民间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实际上把民间社会从根子上铲除掉了,使得过去的“国家 民间社会 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 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政府直接依靠国家机器统治民众,中间没有一个作为缓冲层的民间社会;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很差,中间组织的作用极其微弱,控制系统很不完善;全部社会生活呈现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由于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民众的意见表达缺少必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与政策层级有很大的距离,容易导致疏离和对立;所有这些都是二层结构国家的典型特征。

  (3)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计划经济的国家。建国以后实行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统制经济。这种经济体制是在50年代的“冷战”国际大环境中仿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并且与全能主义政治和总体性社会相配合。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对经济资源施行高度垄断,对全社会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实行严密的指令性计划。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企业被政府统制的很死,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企业完全成为政府的派生物和附属物。因此,使得民营企业和民间经济几乎消失殆尽。这种体制的弊端除了效率低下、大起大落、物资匮乏等问题外,还集中表现为:其一,理想的计划经济所需要集中和处理的信息量,大大超越了人们掌握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它力图控制不可控制的东西,结果是造成经济畸型发展与结构严重失衡;其二,计划体制使得由中国民众长期牺牲、奉献而形成的几十年的高积累率并没有能够充分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为了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所付出的代价十分高昂。[19]

  (4)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单位制度的国家。所谓单位制度,是指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而设立的组织形式。中国的单位制度,由于复杂而深远的历史原因,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功能。从组织学角度看,单位是国家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的组织形式,它的组织元素以公职人员(拥有公职、享受社会主义福利承诺、包括干部与工人)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宏观结构,形成国家权力均衡机制的基本细胞。从经济学角度看,单位一直是控制国家经济命脉、保障和容纳文化与物质生产力的重要实体。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单位是标志城乡区别的社会集团,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它决定了人们的职业、身份、消费能力、价值观念、人生经历、行为方式乃至社会地位的高低。此外,单位还是中国通往权力之路的入场券。[20]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都隶属于某一个工作单位,换句话说,就是当时城市中的人群是生活在“单位”之中。如果把人民公社也作为单位来考察的话,那么可以说当时的国民都生活在“单位”之中,尽管公社与一般意义的“单位”有很多不同。国家通过单位制度管制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得国民应该享有的各项自由与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因而严重地束缚了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2、国家政策的改变

  首先是政治方面的政策改变。1976年毛泽东去世和以“四人帮”为代表的极左势力在政治上失势之后,沿续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国家严重衰败,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新的政治领导人面临着革新社会、改革积弊、以变求存的政治选择。在通过一系列的非常手段使政局得以初步稳定之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发展的新纲领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这实际上否定了长期以来党所奉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路线,把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建设列为优先的政策目标。同时,也在实际上否定了“现行制度天然优越”的思维定势,把改革现行制度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基本途径。由此使得以现代化强国为追逐目标,以改革为主要推进手段的国家发展政策初步构成。[21]

  其次是经济方面的政策改变。自1978年7月始,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围绕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走向展开了多次讨论。到1980年9月,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提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应当是,按照商品经济和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种政策主张虽然在此后经历了长期争论,但是却得到了党的历次全会和大会的认可,使得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与政策也发生了转变。确认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一项长期战略决策。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还提出要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22]

  再次是对外政策的改变。随着国内工作重心的转移,执政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现代化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需要沟通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于是,提出了实施对外开放政策。1979年1月,中国政府提出台湾回归祖国的建议,以“三通”、“四流”[23]和停止对金门等地的炮击缓和海峡两岸的局势。随后于1979年7月正式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设置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党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的资金、技术与管理,兴办“三资”企业。自此,一个对外开放的局面逐渐形成。

  3、 民营经济的新生

  由于上述国家政策的改变与国家战略的转变,其直接结果之一就是民营经济获得新生。民营经济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一般是指国有国营以外的各种经济成份,在许多场合是作为私有私营经济的代称(用以回避意识形态上的争议)。民营经济在我国经历了从取缔、消灭到“不要急于取缔”、“允许存在”;从敌视、歧视到“拾遗补缺”、“有益补充”;从不被承认到“重要组成部分”,“一支生力军”,再到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的苦难历程。

  建国之初,我国主要有3种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1949年,在工业产值中,国营经济占34.7%,公私合营工业占2%,私营工业占63.3%。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1950年国营商业占有4.9%,私营商业占85.1%。经过几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到1956年,国营工业的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占的比例上升到67.5%,公私合营上升到32.5%,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完全消灭;在批发商业中,国营和公私合营所占的比例上升到97.2%,私营只剩下2.8%。而到1976年“文革”结束时,全国已完全消灭了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只剩下14万人。1978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工业占80.8%,集体所有制工业占19.2%,私营工业为0。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允许发展民营经济。到1981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为182万户,从业人员 227万人,注册资本金4.6亿,年创产值 l.5 亿,营业收入19.7亿。其它形式的民营经济也开始发展起来。

  4、新社会群体的出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从原有体制中间和边缘产生了一些新社会群体,这些群体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得到了快速发展。

  (1)个体劳动者群体,即民间所谓的“个体户”。这一群体指的是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劳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阶层。其组成主要有待业青年(当时的下乡返城知青与中学毕业后不能就业的青年)、社会闲散人员、退休职工和部分农民等,此外还有一些“两劳”释放人员。这一群体自1978年以来发展迅速,到1987年底,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乡个体户就达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拥有资金236亿。如果把合伙经营和无照经营者加上,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数达到3000万人以上,约占全社会劳动者的5.7%。

  (2)私营企业主群体。这一群体是指占有较多生产资料,雇工在8人以上,自担风险、自享盈利的社会集团。其构成来源广泛,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退伍军人、港澳台胞亲属、侨属、侨眷、个体劳动者和待业人员等。据工商部门统计,到1987年全国已有私营企业23.5万家,雇工360.7万人。 另有人通过资料分析,认为上面数字偏低,据他们推算,全国农村私营企业约有35万家,加上城市,全国城乡当有私营企业40万家以上。从其发展来看,私营企业基本出现于1981—82年,迅速发展于1983—84年,1985年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从雇工人数和生产规模看,相继出现一批雇工大户,雇工几十人的已十分普遍,雇工人数一、二百人的也不在少数,最多的已超过千人。个别私人企业已成为拥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资产的现代化工厂。[24]

  (3)新中产阶层。在社会的整体变迁当中,一些新兴职业如私营企业主、承包商、经纪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券商以及股东、非散户股民等相继出现;另有一些虽非新兴职业,如演员、记者、医生、金融机构职员等,但整体收入与财产均有较大增加。以他们为主体,构成了一个新生的中产阶层。他们的经济收入是一般企业职工的几倍、几十倍,拥有高于人口平均数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25]

  5、社会进入转型期

  (1)在所有制方面,单一的国有制发展成为公有制占优势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新产生的个体劳动者群体和私营企业主群体以及合资、外资经济呈现出快速扩张的趋势。

  (2)在国有制内部,由于实行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虽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却产生了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因而使承包者和租赁者这一特殊群体开始出现,这就使国有制内部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另外,由于实行了合同工和聘任制,合同工在一段时间归属于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在另外一段时间可能不归属于任何社会组织,成为一个较特殊的群体。

  (3)在职业取向方面,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大幅度增加,形成社会服务阶层或其他阶层和利益群体。1987年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在八大类职业中,商业和服务业发展最快,与1982年比较,比例由4%上升为5.1%。

  (4)在经济收入方面,根据抽样调查,在抽选的15万城镇居民户中,20%的高收入的人均收入与20%的低收入差距,从1984年的2.8倍扩大到1987年的3.4倍。从城市不同职业的收入情况看,私营企业主收入最高,一般年收入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其次为个体户,据国家工商局对5万个个体户的调查,年平均纯收入在3000—4000元左右(这在当时是国有企业职工的两倍多)。再次为国有企业职工(因行业不同差别很大)。最低工资是教育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业人员,1987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359元和1485元,均低于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485元的水平。

  (5)农民阶级不断分化,转入或形成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其人数在不断减少。在农民阶级内部形成了农民阶层、家庭非农经济经营者阶层、工人阶层(乡镇企业职工)、管理者阶层和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等五大阶层。

  (6)伴随着上述分化,人们原有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例如,过去那种“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深刻的冲击,朝着市场经济思想最终战胜血统和传统权力的思想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当然,和其它所有生长中的事物一样,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如知识贬值、拜金主义、追求奢华等。[26]

  (7)文化多元化。以宗教信仰为例:据中国政府1997年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状况》白皮书披露,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000多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开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其中佛教寺院约13000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000余人。伊斯兰教信众约1800余万,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天主教教徒约400余万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基督教(新教)教徒约1000多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教堂12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000余处。由于正统意识形态控制能力的减弱以及实行改革开放,经济的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文化上的多元化。社会主义文化顽强地据守着自己的固有领地;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大思潮异军突起;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以及儒家思想信徒日众,呈现复兴之势;各种功法流派则多以准宗教的方式寻求扩展;各民族、各地区、各人群的亚文化,层出不穷,形式繁多。可以说,多元化是中国新时期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对人们的思想解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有这些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是,使得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国家 民众”二层结构开始分化为“国家 民间社会(公民社会) 民众”三层结构。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新产生的民间社会(公民社会)与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具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依托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与传统民间社会是根本不同的;其次,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相联系的,而传统民间社会则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再次,新生的公民社会在许多方面与国家具有互补性,并不具有对抗政权的性质,而传统民间社会多具有抗拒国家的特性。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其重要的特征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级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实际情况是,转型每天都在私营部门的企业家中发生,在发明新事物、创造新方法而未遭官僚机构阻止的公民中发生。”[27]

  1、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对于“民营”概念,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有人认为:民营就是私营的代称,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民营经济就是私营企业。有人认为:民营与私营是有区别的,民营是经营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形式。一般认为,民营是一种不同于计划经济的市场经营机制。民营经济是将产权明确到自然人,由民间来进行经营的经济。它包含了城镇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也包括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简单地讲就是除去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其余的都可认为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中的所有制问题是动态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重视的是机制与资源配置方式。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二不四自四权”,即: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出费;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决策权、自主经营权、同效益挂钩的分配权、择优录用的人事权。总之,民营经济是一个较为宽泛、边界模糊的经济概念,是我国处在转型期的一种最普遍的经济形态,而产权清晰的私有经济是其主流部分。

  表1 1996—2000年全国各类所有制企业户数发展情况表 单位:万户

  年份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户数 比上年增长% 户数 比上年增长% 户数 比上年增长% 户数 比上年增长%

  1996 216 —2.5 501 —6.1 24.0 3.0 82 25.4

  1997 208 —3.9 447 —10.8 23.6 2.0 96 17.3

  1998 184 —11.6 374 —16.4 22.8 —3.3 120 25.0

  1999 165 —10.3 317 —15.2 21.2 —7.0 151 25.8

  平均增长 % -8.6 —14.l —4.l 22.6

  资料来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据统计,1999年末全国个体工商户为3160万户,从业人员6241万人,注册资金3439亿元,总产值7063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万亿元。全国私营企业150.9万户,从业人员2022万人,注册资金1万亿元,总产值768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191亿元。两者相加,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8261万人,占全国社会从业人员的11.6%,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业人员多出2383万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99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50.6%,国有企业占20.1%和集体企业占16.6%。1988年上缴国家税收701亿元,占全国工商税收的9.2%。

  表2 1996——2000年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表,单位:万户、万人、亿元、%

  年份 户数 从业人员 注册资金 总产值 消费品零售额

  户数 比上年 增长% 人数 比上年 增长% 金额 比上年增长% 金额 比上年 增长% 金 额 比上年 增长%

  1996 2704 5017 2165 3539 6706

  1997 2851 5.44 5441 8.45 2573 18.85 4553 28.65 8047 20.40

  1998 3210 9.44 6114 12.37 3210 21.26 5960 30.90 9780 21.13

  1999 3160 1.28 6241 2.08 3439 10.22 7063 18.51 12015 22.85

  平均增 长% 5.33 7.55 16.69 25.9 21.46

  资料来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看,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的企业民营化浪潮的步伐再次加快。据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1999年世界各国政府共出售了政府持有的企业股份达1447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10.5%,接近1997年的历史最高水平。其中,该组织的29个成员去年出售的政府股份达1007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2000年以来,这种发展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特别是在欧元区以及中东欧地区,通信、电力、金融等基础领域的民营化趋势显得极为活跃,法国政府已宣布将对最后一家国有银行实行民营化。

  我国近年来对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可以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私营个体可以承包、租赁国有中小企业。同时,政府在民营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不限制所占比重,不限制发展速度、不限制经营规模和方式、不限制发展区域、不限制雇工人数,使民营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不久前发表了一个长篇报告,从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方面说明了作为中国民营经济主体的私营企业的发展轨迹。这份报告把过去20多年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3年,此间私营经济开始在中国出现,其主要身份是个体户。政府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同时私营经济还填补了当时国营经济的一些空白。1981年政府的一份文件打开了这些个体户的雇工通道,当时规定个体户可以雇佣8名以下的雇员。1983年,一系列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办法出台,那些小业主们第一次知道他们做买卖还要上执照,要交税。随后,这些私营业主们迅速地扩大自己的规模。就是允许个体户雇工的文件出台之时,许多私营业主的雇工规模超过了8个人,同时城镇国营性质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也越来越多。但是有人一直在指责雇工的合法性,于是许多私人企业不得不采取“挂靠”策略,挂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之下,戴着“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在这个时期出现得特别多。

  第二个阶段是1984年到1992年,私营经济迅速地发展起来。政府于1988出台了《关于私营企业的暂行规定》,承认了雇工8人以上私营企业的存在,当时登记为私营企业的总户数为9.06万个。但是由于以后有关姓社姓资的争论的干绕,这一数字一度下降很多。据当时调查,有20%以上的企业转成了集体所有制,有20%以上的企业把雇工减少到了8人以下,降格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阶段开始于1992年。是年开春,邓小平到南方视察肯定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提出“不争论”的主张,使得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主都放下了包袱,从此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执政党在“十四大”上正式确立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战略,而私营经济无疑是这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个地位一直到“十五大”和99修宪才正式得到确认,但是1992年全国的私营企业登记数字就超过了14万,而到2000年底,全国的私营企业登记数字已经达到了176.18万,它们手里掌握的资金超过了1万亿元。[28]

  表3 全国私营企业发展情况

  年份 指标 户数(万户) 从业人员(万人) 注册资金(亿元)产值和销售收入(亿元)

  1989 9.06 164.01 84.48 136.21

  1993 23.79 372.63 680.52 730.98

  1997 96.07 1349.26 5140.13 7019.19

  2000 176.18 2406.50 13307.69 20623.84

  资料来源: 国家工商局

  从表3可以看出,全国私营企业在1989年以来的10余年间户数增长了近20倍,从业人员增长了近15倍,注册资金增长了158倍,产值和销售收入增长了151倍,确实是创造了“中国的奇迹”。另据2001年3月30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国家工商局最近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到2000年底,私营企业所创产值、实现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39.73%、28.25%、38.7%,2000年全年新增就业人数58.2万个,奇迹仍然在延续。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得到证明:

  (1)从占我国经济总量来看: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统计,到2000年底,民营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4%左右。在一些沿海省份如广东、浙江、福建,民营经济所占比重更达到80%以上。而在浙江温州等地民私营企业几乎达到100%,据温州市总商会会长郑朴说:“温州的企业99%都是私营的。原来还有一些国营企业也已被改造成了股份制和私营性质。”[29]到2000年底,苏南地区的85000多家乡镇集体企业,93.2%已经摘下“集体经济”的帽子,成为私人企业或产权明晰的股份制企业。另据江苏省乡镇企业局2000年11月中旬的一份材料称:“全省乡镇工业增加值净增额的95%来自个体私营企业。”[30]

  (2)从纳税情况看:1989年 1999年全国私营企业上缴的工商税收逐年增长,由1989年的1.12亿元增长到1999年的254.96亿元,年均增长72.08%。同期,全国工商税收年均增长16.79%。私营企业上缴工商税收的年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认为,照此趋势发展,私营企业所得税在几年内将成为与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并驾齐驱的主体税种。

  (3)从吸纳就业人员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5—1998年期间,我国国有单位人员减少19.6%,城镇集体单位人员减少了37.6%,而同期城镇私营单位新增加就业岗位448万人,增长了100.6%,城镇个体单位新增加就业岗位699万人,增长了44.8%。也就是说,私营经济已成为吸纳城镇人口就业的主体。

  当然,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道路并不是一条坦途,时至今日仍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首先,最主要的一个障碍,就是由于历史原因与体制、政策原因造成的产权归属不清。许多民营企业是说带着“红帽子”发展起来,但是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饱受产权不清的纠缠,轻则麻烦不断,重则可能遭受灭顶之灾。其次,由于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治体系尚不够完备,因此导致民营企业、尤其是其中的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私营企业的财产受到侵害,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法律的频繁更改,也造成执法部门和民营企业无所适从。据统计,过去3年中北京地区有关私营企业的法规被修改达6.2次之多。再次,政策不公平待遇,如贷款、融资、上市、市场准入、征地、进出口等诸多方面,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都要困难得多,政府制定的政策主要是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民营企业往往不够公平。加之,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资金较少,管理不够规范,所以,它们的成长道路是非常艰辛的。

  2、中产阶级正在形成

  关于中产阶级,学术界有一些不同的称谓,诸如中间阶层、中产阶层、中等收入阶层、中等收入群体、新资产阶级,这些概念并无多大区别,在许多场合都被当作同义语。为了研究和交流的方便,本报告按照学术界一般通行的称谓,采用“中产阶级”的概念。我们认为,界定这一部分人群的基本依据,应该是他们的收入与财产。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经典著作《政治学》一书中给中产阶级下的定义,即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的人。[32]

  在我国现阶段,中产阶级可以界定为,拥有较为充裕的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和实物资产(如房地产、汽车等)其收入与财产居社会中等水平的人群。其成员主要为各类白领职员、中小企业主、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管理者、商人、律师、部分个体经营者、中介组织职员、媒体工作者、自由撰稿人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等。因为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与城乡差异,中产阶级在我国现阶段是一个模糊概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与包头、开封、赣州、阳江等中小城市的中产阶级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城市与乡村的中产阶级的标准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很难订立一个统一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下列因素的产生:(1)企业改革初期实行承包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一部分人由此获得高额收入;(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3)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增长;(4)沿海地区经济高速成长;(5)大批成功的自由职业者出现;(6)金融证券业蓬勃发展;(7)高科技产业开始崛起;(8)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不断发展;(9)媒体和娱乐业、出版业的时兴;(10)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大量涌现等等;使得中产阶级得以大量产生和发展。尽管缺乏这方面的统计资料,但是,许多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士都认为,目前中产阶级在我国就业人口中大约占到10—15% 左右。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于2001年11月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认为:目前能够归入中间阶层的就业人口所占比例约为15%左右。[33]

  表4 1997年我国金融资产按人口统计的分布结构一览表

  按金融资产占有数量划分的阶层 该阶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该阶层人均金融资产(人民币元) 该阶层金融资产总额占全国金融资产的比重

  高收入阶层 1.3% 150000以上 30.5%

  中等收入阶层 7.4% 23500 28.5%

  大众收入阶层 47.6% 4762 38%

  低收入阶层 43.7% 421 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发达国家,中产阶级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日本曾有“一亿皆中流”的说法,美国的中产阶级约占总人口的60%,呈现出典型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相比之下,我国现实的中产阶级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存在较大差距。中产阶级规模过小,直接意味着社会资源分配较为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不仅如此,更加令人担忧的是,根据我国社会学家的研究,近年来,我国中产阶级的发展呈现出滞缓的现象;另一方面,随着下岗职工的增多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下降,社会的两极分化态势却有所加剧。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它国家和地区都要大。据清华大学教授李强计算,中国1990年代后期的基尼系数已达0.4577(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34],如果短期内没有适当的政策加以调节的话,贫富差距还会继续拉大。显然,这种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层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值得当政者和社会有识之士认真反思,并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否则,中国今后一个时期产生重大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将难以避免。

  3、中介组织逐步发育

  中介组织是存在于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各类组织的总称。它主要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无需向国家纳税的所有社会组织。[35]在现代社会,非营利组织大多以社会团体的面目出现,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与社会团体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在短短的20年间,仅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数量,就从6千多个猛增到20多万个,增长了33倍。[36]

  建国以来,政府一直把社团当作“异已力量”,对其施行严格控制。据统计,1965年中国大陆有全国性社团将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多个。1966—1976年的“文革”期间,全国各类社团陷入“瘫痪”状态。1976年以后社团开始复活,并再度进入繁荣时期。截止1996年6月统计,经过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增加到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接近20万个。但是,社团的空间分布呈现出高度的不平衡性,城市的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远远高于经济落后地区,沿海地区远远高于内陆地区。总的说来,社团的数量以及活动能力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密切相关。

  尽管立法机关颁布了严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政府的管理区域之外始终存在着一个广阔的“法外活动空间”。如果我们关注的对象是所有的“实际进行活动的社团”的话,那么目前中国至少存在4类社团,即(1)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法人4.4万个。[37]这意味着民政部确认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大约只有1/5具有法人资格。(2)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为了绕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许多社团采取“挂靠”策略,即以合法社团的下级机构的身份存在。作为交换,它们一般要向“挂靠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它们的独立性取决于领导人与“母社团”决策者的私人关系以及上缴的管理费多少。这类社团的活动往往比它挂靠的社团还要活跃。典型的例子如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其知名度和影响大大超过了“母社团”。(3)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有些社团为了注册登记方便,也为了减少外来干涉,宁可注册为企业法人。这类社团必须像营利性企业一样缴纳各种税费,尽管它们的活动领域是非营利性的。(4)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如俱乐部、论坛、校友会、同乡会、读书会、沙龙、商会、书画协会、气功组织、宗教性组织,很难取得合法登记注册资格,干脆采取“不注册”策略,自行其是地开展活动。除了具有政治目的组织之外,只要这类组织不和政府“过不去”,一般情况下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也不会干预,彼此相安无事,尽管严格说来它们是标准的“非法组织”。康晓光提出:作为一种有益的视角,还可以根据“起源”把中国的社团分为三大类,即由党政机构发起创办的社团,由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发起创办的社团、由海外组织或个人发起创办的社团,依此被称为“自上而下型社团”、“自下而上型社团”和“外部输入型社团”。[38]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把一切合法的社团都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因此在现阶段的中国大陆,符合西方标准的合法的“非政府组织”是不存在的。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力的“非政府组织”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但是它们目前还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极为有限。

  中介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以北京市为例,2000年北京市的社会团体已发展到2200多个,而民营学校、民营医院等非企业单位达到1.4万多个,它们遍及城乡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又一类法人组织。

  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民间资本开始大量介入媒体。如2001年4月16日,一张新的财经类报纸 《经济观察报》在北京面世。在其背后提供经济支持的是因入主上市公司郑百文而名声大噪的民营企业 山东三联集团。为了这张财经类周报,三联计划三年之内投入8000万元。5月底,北京诞生了的另一份新报《京华时报》。该报虽然由人民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却有北大青鸟斥巨资参股其中。这是继从英特尔手中接手搜狐股份后,北大青鸟再次涉足传媒领域。此前,在2001年1月初,“电视湘军”湖南电广传媒投入8600万资金,创办了长达2小时的大型财经节目“财富中国”;3月初,巴士股份注资《上海商报》5000万元,占有其50%的股份;4月中旬,上海强生发起组建“上海强生传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强生投入1.6亿元,占80%股份。目前上海强生已经投资《新财经》杂志和《理财周刊》。诚成文化投资《希望》杂志。湖南投资两年内准备为《名牌时报》花出1000万。还有消息说:Tom.Com要以5000万元的代价,收购国内知名杂志《三联生活周刊》。[39]

  4、社区自治不断扩大

  社区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腾尼斯于1887年提出。[40]20世纪30 年代,在吴文藻、费孝通等人的大力倡导下,社区理论被引入中国。美国社会学者帕克提出社区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1)有一定数量的按地域组织起来的人口;(2)这些人口程度不同地深深扎根在他们所生息怕那块土地上;(3)社区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他们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我国社会学家一般将社区定义为“区域社会”。具体而言,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41]社区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场所,也是与公民最靠近的公共领域。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首先关心的是发生在身边的事物和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个人 亲属 朋友 同事......,家庭 单位 社区 地域 国家......关心程度逐级递减,社区维系着人们的生活、娱乐、休息、权利等各个方面,人们自然会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表示关注,并且会积极参与这些事务的决策和处理。

  如果按照空间特征作为划分社区的标准,可以将社区划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社区,即国家依法划定的地方行政区;(2)自然社区,即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居住区,如乡村和城镇;(3)专能社区,如大学、军营、矿山。其中最基本的是乡村社区和城镇社区。在我国,社区自治主要是指乡村的村民自治与城镇的居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居民的伟大创造。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诞生了中国第一个村委会,这个村委会完全是由该村农民自发选举产生出来的。当时,实行联产承包后分了土地,原来的大队、生产队这两级农村管理组织瘫痪了,村庄里出现了管理真空,公共事务无人管,务实的农民出于自我管理的需要,仿照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员会。此后不久,全国不少地方的乡村都自发地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农民的这一创造及时地给予肯定,两年后,在他的主持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次载入了宪法。20年来,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村委会的建立阶段。时间为1980年初至1985年。一些地方先后自发地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在八二宪法颁布后,各地按照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委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委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到1985年2月,建立村委会的工作在全国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村委会948628个。第二阶段是制定法律并初步实施法律阶段。时间是在1985年至1990年。在村委会普遍建立以后,各地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村委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并决定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9年底,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普遍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福建、浙江、甘肃、湖北、贵州、湖南等六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阶段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阶段。时间为1990年至1995年。1990年,民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全国各地共确立了59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以及一大批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和村。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得以初步建立。第四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时间是1995年至2001年。到2001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进行了三届或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60%以上的村庄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全国农村共有村委会100多万个,村委会干部约450万名。[42]

  从法律规定和制度文本来看,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四个方面:以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为基本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群众评议为重要特征的民主监督制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的权力机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委会的财务和工作情况,并有权撤换和补选村委会委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则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于一些地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存在困难,从农民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又产生了村民代表会议,作为经常性的自治权力机构。

  从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实行村民自治的积极效果是多方面的。它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农村公共管理的需要,农村撤社建乡后,出现了基层管理空缺,村委会及时填补了这一空缺,加强和巩固了农村基层政权。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防范和制裁村干部的腐败,融洽干群关系,协调和化解农民之间、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它推动了广大农村的民主化进程,为我国的政治改革提供了大量鲜活的实践经验。[43]

  在目前阶段,村民自治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并未得到真正落实;基层政权行政干预和基层官员的抵制现象还比较常见;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顺等等,有待于继续改革。

  城镇居民自治虽不如村民自治普遍,但也取得了一定进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且颁布施行,为城镇社区的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到2001年,全国城镇的居委会大多数已经实行了间接选举(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主任),也有一些地区如南京、武汉、沈阳等地的部分居委会开始实行直接选举(全体居民投票选举居委会主任)。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致力于推行居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使得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中央政府已公开宣布,今后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统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2000户。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成员代表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前者是决策机构,后者是办事机构。社区成员代表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单位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社区重大事项。上述农村社区和城镇社区进行的各项改革,均促成中国的社区自治呈现不断扩大之势。

  5、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的陶东明、陈明明指出:1978年以来,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状况有了一定改善,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政治参与的基础有所扩大。放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政策,使过去因各种原因被宣布为阶级敌人而被取消政治参与权利的人重新获得了这一权利。1979年初,农村中的地、富分子被摘掉帽子,1983年,全部“四类分子”也被摘掉帽子。这些举措意味着困扰中国政治参与发展多年的“惟成分论”被最终摒弃了。 据统计,从容不迫978年底至1987年3月,全国各级公、检、法部门共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冤假、错案110多万起。[44]这些纠错和平反行动,使人与之间政治上的紧张关系逐渐缓和,政治空气日趋宽松。

  (2)政治参与的渠道逐渐多样化和制度化。1978年以后,特别是80年代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各种公民参与体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这些制度在表达公民意志、吸纳公民参与方面的功能逐渐有所增强。此外,还开辟了一些新的公民参与渠道,如舆论参与和监督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民意测验制度,等等。

  (3)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逐渐增加。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关系重组,公民有了进行利益表达的愿望和要求,这使公民政治参与在自主性上得到增强;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资源日益由高层向低层、由政府向社会流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力度和效能均有所提高。可以说,公民参与已成为中国政治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45]

  除了前述农村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主任和城市居民民主选举居委会主任的实践外,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实例来证明公民政治参与现象正在呈现增加之势。1988年,在福建省石狮市公开竞选市长中,20位企业主将盖满图章的市长候选人推荐信送到泉州市委组织部,推选能代表他们利益的政界人物参加竞选。有一位私营企业主说:“我们农民企业家说到底还是‘草头王’,我们要推荐能代表我们利益的政界人物参加竞选。”[46]据两位学者在80年代所作的一次调查,在被访的35位农村私营企业主中,担任政协委员的有8人,人大代表3人,县工商联负责人4人,县侨联负责人3人,民主党派基层负责人1人;在23位城镇私营企业主中,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县人大代表2人,县工商联负责人2人,县侨联负责人1人。[47]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在2000年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富裕阶层随着经济地位的上升,出现了要求提高政治地位的愿望。非公有制企业主和农村富裕阶层对政治地位追求表现得尤为强烈。如部分经济能人通过“直选”进入村民委员会。还有一些经济能人的参政议政意识增强,通过竞争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8]

  北京、福州等地的人大都实行了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旁听人大常委会的例会及有关会议。从实施的情况看,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和审议有关市民关注的议案,申诉旁听会议的人数都十分踊跃。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00年12月召开)审议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这一规定是深圳未来制定地方法规的法律规范。新的法规草案增加了有关立法建议案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有可以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法规建议案。”这样,提立法建议的权利被赋予每一个公民。提建议者只要递交正式的立法建议书,写明需要制定法规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法律对策即可。市人大将组织专门机构平等地对每份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就可列入立法计划。(注: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立法法》中尚无有关公民可提立法建议的规定。)显然,深圳的这一举措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广州市的人大代表在当政议政、行使监督权利方面表现得十分活跃。仅去年的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就提出议案100多件,并请来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一系列问题召开了如8场询问会,在市民中产生了强烈反响。[49]沈阳市第十二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2001年2月召开),否决了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随后(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代会决定批准撤销贾永祥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50]重庆市等省市自1999年以来,开始委托民间律师起草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件》、《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该市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韩得云认为,立法起草工作给了律师一个转变角色的良好机会。长期以来,人们对律师职业的理解仅仅定位于经济和社会角色,这是不完整、不准确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即政治角色。[51]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民告官”现象大量涌现。以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当公民权利受到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侵害时,公民很少运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1990 年10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后,“民告官”的现象开始大量涌现。比较典型的案例如2000年3月3日,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中村村民就引水纠纷一案,状告县政府“不作为”,要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就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2000年8月10日,温州市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一审判决:永嘉县人民政府对水事纠纷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县政府不履行此职责,对两村的水事纠纷不做处理是违法的。中村百余名农民要求县政府履行其职责,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责成永嘉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县政府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聘请了一名一级律师为之代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律师在接受聘任后,经查阅案卷,认为县政府在一审法庭中不举证、不异议,这就视同默认,庭后再补证据已不顶用了。至此,永嘉县农民历时一年状告政府“不作为”之举,终于得到了终审法院的支持。[52]2001年3月,广州市9市民为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状告市政府违反市人大颁布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案,获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53]2001年6月29日,沈阳市一李姓市民状告沈阳铁路公安局对旅行社违法高价倒票“行政不作为”,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受理,为全国同类案件首例。[54]。自1997年10月至今,东北汉子周起财告了7个行政部门,其中包括公安部。[55]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0年里,全国各级法院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8万余件,公民胜诉率不到50%。[56]

  立法公开征求公民的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愈来愈多地采用公开征求公民意见的作法。如对《婚姻法》的修改,就采用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民意见的方式。今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广大妇女、企业职工和人民法院的意见,于2001年2月28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要求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表现出了高度的关注,对一些条款的争论由字面到内涵,其激烈程度可谓前所未有。

  公民参与修宪。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其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据报上披露: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和主要由他们组成的工商联、民主建国会参与了1999年修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共十五大前后,工商联组织一直呼吁将“保护非公企业”和“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民建中央也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四项修宪建议,主要内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和“依法治国”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修宪草案中基本上被采纳。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工商联又进一步提出:修宪以后,应对各项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除的废除。”[57]

  宪法司法化的创例。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诉人齐玉苓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我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8]

  在充分肯定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状况有了一定进步的同时,必须指出,受制于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目前的中国公民政治参与还是很不充分的。乡镇一级基层政府的行政首长都还不是由公民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中共十三大提出的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措施并未能得到落实;公民自主性社团数量太少,不足以有效代表不同阶层和职业的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进行政治表达和社会监督的渠道也不够通畅。这些都有待于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以改进。

  6、存在的问题

  中国公民社会是在社会整体变迁和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生长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制度环境存在着巨大的空隙和黑洞,社会的调节系统诸如法律、道德、行政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其所处的环境,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正是人们对其提出置疑与诟病的原因。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即使建立起来,也只能是畸型的与病态的。在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我们认为其中主要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失。主要如:(1)私有产权缺乏保障。(2)权贵资本主义。政商勾结,权钱交易,寻租盛行,贿赂通畅,导致政府腐败与市场失灵,并由此形成了一批权贵家族与既得利益集团,阻碍社会改革与进步。(3)法制不健全,契约失效,交易成本太高。(4)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未能落实,致使公民社会的组织化过程进展缓慢。

  第二,社会结构两极化较为严重,中产阶级发展得不够快。在极少部分人利用制度缺失暴富的同时,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其中一部分人(如下岗、失业职工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未增反降,凸显社会不公现象相当严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发布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经济发达地区的深圳市的低收入阶层所占比重为53.2%,不发达地区的汉川市为73.4%。[59]中产阶级虽然有所增长,但在规模上仍然过小,近年来发展得也不够快。以致与阶层结构相关的城乡差别和收入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

  第三,民间资本的大量流失。经济学家仲大军在中国首届民营经济论坛上为民间资本算了三笔帐,结论是中国民间资本每年有近1万亿元流失到国有企业。第一笔帐,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中只有3%属于民营企业。根据2001年的统计,当年股市融资超过1万亿元,其中80%流入国有企业。第二笔帐,目前我国银行的居民信贷储蓄达到7万亿元,央行每年新增贷款1500亿元以上,其中70%贷给国有企业。第三笔帐,巨额国债投放到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每年都亏损巨大。[60]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向国有大中企业的倾斜政策造成的,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第四,社会的道德基础脆弱,诚信成为最稀缺的社会资源。改革前中国社会的道德伦理是以集体主义、平均主义和强调大公无私为基础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变迁,旧的道德伦理逐步丧失生存的土壤,而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新道德伦理尚未确立。这中间出现了大量真空地带,使得人们无所适从,或投机取巧,或不择手段,或背信弃义,或随波逐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出现道德危机,机会主义盛行,诚实与守信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与鼓励,人际关系缺乏信任和规范,恶性竞争与排斥合作构成社会发展的极大障碍。

  第五,公民意识总体上来说还比较薄弱。著名思想家李慎之先生指出:“中国现在自己也承认在许多方面同先进国家有差距。在我看来,千差距,万差距,最大的差距就是人民的公民意识方面的差距。”[61] 为什么中国人缺乏公民意识?李慎之进一步指出,原因在于自从秦始皇以来的2000年间,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直是专制主义。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奴隶主义。只是在农民革命引起的激烈社会变动中,它才受到“造反有理”的短暂破坏。然而农民革命胜利以后,马上又照原样建立起专制主义的统治。到了20世纪,这一套才受到某些质疑而有所松动,但是由于它的根子太深而没有什么根本上的改变。所以中国的‘国民性’始终没有摆脱鲁迅所抨击的阿Q相。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放被专制主义所扭曲了的人性,发扬每一个人的本真人性。换言之,也就是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使在中国大地上因循守旧生活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成为有现代意识的公民,成为一个一个独立的、自由的、能主动追求自己的幸福,创造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公民。[62]

  四、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的产物。迄今为止,中国公民社会只是初具形态,与典型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尚有很大距离,组成公民社会的核心的个人还没有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公民权;同时,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除了要建设与国家的关系之外,还要建设适应公民社会发展的文化与意识,特别是要培育民众的公民意识;此外,还要努力建设公民社会的内部结构。从这些方面看,中国要从一个初步的正在发展中的公民社会进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全球化日益演进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成长进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更易的。

  1、 社会自由度不断扩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自由度不断得到扩展。随着国家对各种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的不断弱化,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与国家共存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这种资源和机会的提供与交换,主要是以市场的形式进行的。而社会之所以会成为一个与国家共存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则又是与体制改革所释放出来的“自由流动资源”和所提供的“自由活动空间”相联系的。

  自由流动资源的扩展:由于体制改革的作用,使得国家控制资源的范围逐步缩小、力度逐步减弱,从而使一部分资源从国家的全面垄断中分离出来,进入社会或市场,成为“自由流动资源”。这个分离的过程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中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但却使农民得到了两个至关重要的东西:一是土地耕作和经营的相对自主权,二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正是这两个相对自主的权利,成为改革后的农民所拥有的最基本的“自由流动资源”。在城市中,由于国家放松了对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垄断,造成资源拥有的多元化,其结果是个体、私营、“三资”等各种非公有制工商企业纷纷涌现。这些企业的出现,马上又形成了另外一种“自由流动资源”,即契约式的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不再是由国家提供的,而是由民间的社会以市场的形式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这种新的就业方式日益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流方式。

  自由活动空间的扩展:“自由活动空间”是人们利用“自由流动资源”的具体场所。两者需要互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国农村在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四大块“自由活动空间”。第一块是由于体制改革和政策的调整,在种植业本身形成了多种经营的自由活动空间,从产品农业向商品农业的转变即由此发生;第二块是由对农民经商,特别是对长途贩运的解禁而形成的农民进城经商的自由活动空间;第三块是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支持和扶植而形成的乡镇企业现象,并由此开启了中国农村工业化之路;第四块是由于政策上开始允许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商业及其它服务性事业,允许城市中的部分国有企业从农民中招收临时工,由此形成了农民进城打工的自由活动空间。城市中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先是由于知青返城造成的就业压力使得政府开放了个人经营零售商业以及饮食业,后来又从零售扩大到批发,这样就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形成了一个可观的自由活动空间。之后,从1985年始,政府大力倡导第三产业;于是自由活动空间又从商业扩展整个服务业。其后不久,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在中国兴起,由于政府为扶持高新技术颁布了种种优惠政策,结果造成了城市中的第三块自由活动空间。再加上“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等因素,遂使得城市中的“自由活动空间”从无到有,规模日益壮大。[63]

  可以预料,只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中国社会的自由度就会不断扩展。这一进程实际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趋势:只要国内的自由状况一旦出现人为的向回收的情形,就会使中国的经济遇到很大的麻烦。因此,只要没有极端的情况发生,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就将保持下去。在加入WTO以后,中国人的经济自由的空间还会继续扩大,民营企业会逐步发展到一些目前由国家控制与垄断的经济领域,包括那些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产业,如报刊、影视、互联网等,经济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和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也会进一步扩大。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经济、社会、文化层面的自由将会进一步加大,但政治方面的自由仍然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严加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的自由流动、迁徙、就业等方面的自由仍会发展,而在上述自由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家要想严格控制言论、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将会面对愈来愈多的困难。实际上,中国的政治自由也将会随着经济和社会自由的扩大逐渐发展。

  依照中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4]的规定,中国人在上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自由应该与国际规定相符合,并得到相关国内法的保护。如果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有相违背的地方,则要修改国内法以适应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这种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中国人的自由的进一步扩大是可以预期的。但中国人政治上的自由要真正地实现,仍然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要有一个艰难的政治改革的过程,但是长程前景应该是比较乐观的。

  2、社会自身领域逐步扩大。

  在经济自由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社会的自身领域势必会逐步扩大,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程度都会进一步增强。在农村,中国基层组织的变化正在向自治管理的方向发展,这一发展会持续下去,其自治程度和内部自我管理的规范性和完善性都会进一步加强。目前中国的村民自治,不是在一级行政机构上进行的,因为按照目前宪法的规定,村民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是自治的社会组织。因此,如果村级的自我管理能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情况下,再向上一级发展,即向乡镇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以及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县一级完成直接选举和进行自主管理的话,则中国的社会政治自由将会得到进一步扩大。在村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也将会继续发展。各种社会的、文化教育的、经济的、技术的,以及互助合作性的组织都将会在农村大量出现,这将对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产生巨大的作用。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国农村的自由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从城市的情况来看,单位制度的进一步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转轨,企业“单位”继续发生大的变化是一个必然趋势,民营企业、私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大量涌现。这些民间的企业不再是隶属于政府的单位,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社会单元。此外,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大批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被撤销或合并,以前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正在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大量的新企业单位之外,正在出现大量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这些“单位”已经与以往的单位有了质的不同。各种类型的新的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呈现出不可扼止之势,虽然国家采取了种种方法加强对它们的控制,但这些组织仍然能够找到自己的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生存方式。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城市中也呈现出加速的势头,从而会带来更多的自治和自主。虽然从自治和自主的程度来看,在一个时期之内,城市毕竟离政治太近,因此国家的控制要严密得多,相比农村来讲,其自治和自主的程度要差一些。但是由于城市的特殊地位,这些虽然是相对慢一些的变化也仍然将会本质性地影响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总体来讲,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社会自身领域的逐步扩大都是必然的趋势。

  3、社会自组织程度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的自身发育和社会环境的改善,社区建设与社团、各种中介组织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民间资源与民间力量将会逐渐聚合,社会自组织程度将会逐渐增强。

  在社区建设方面,村民自治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改善。例如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缺乏经验,没有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选举过程的外来干预。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创造的“海选法”不内定和指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自主确定候选人,就基本上避免了候选人提名的外来影响,较好地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因此在1998年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肯定了这种方式,对候选人提名做出了统一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又如,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选举并没有做出关于竞选的规定,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竞选持有很深的排斥。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农民却突破了这一禁区,自发地采用了竞选方式,使村委会选举更好地拥有了现代民主的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预料,民主竞选在不太久的将来会成为一种主要的村委会选举方法,并将对中国的民主化产生深远的影响。[65]在今后一个时期,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也将逐步扩大,公民的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会逐渐提高,社区的自主管理、民主选举、居民自治都将得到较大发展。

  在社团建设方面,情况虽不象社区发展那样乐观,但是从大量实证研究的材料来看,还是有理由对其发展前景抱有信心。象各类行业协会的产生,迸发出了很大的活力,使企业组织水平与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维护了本行业的企业利益,并且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一些地区出现的民间商会,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开始对地方的经济与社会事务产生有力的影响。各类宗教、社会、慈善、环保、联谊、读书、学生社团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地生发,尽管其中相当数量不大可能取得合法登记注册,存续时间一般也不太长,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组织与协调的功能。例如隶属于共青团中央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经过登记注册成为“民间非盈利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经历10多年的发展,已是“公认的当代中国社会中规模最为宏大的社团组织之一,具有全国性的组织系统和辐射地方的能力;......成功地经营了‘希望工程’,该项目又是公认的对海内外均发生重大影响的慈善项目。无论运作能力,还是项目绩效,全国社团无出其右。”[66]又如在北京注册的民间环保社团 “自然之友”(其正式中文名称是“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成员已发展到上千人,许多高校都有它的团体会员。它在推进民间环保事业方面开展了大量有成效的活动,并多次得到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环保局、国家科技部的褒奖。2001年11月14日至1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第二届中美民间环境组织合作论坛”,表明民间社团已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一只重要力量。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可以证明未来中国社团发展的潜力和空间是很大的。

  如果今后的政府改革继续循着“小政府,大社会”和法治的方向行进的话,对社会自治继续给予有效支持,以法律、法治来规范管理社区和社团,则中国的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水平将会取得更大的提高,其作用会更加符合其成员和全社会的利益,社会自组织的领域也将得到较大扩展。

  4、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将得到确立。

  在社会学的意义上,“互动”通常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由于接触而产生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过程。社会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亦可是政府或国家。[67]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的国家权力过于强大,曾经垄断了所有资源和机会;反之,社会则过于弱小,一度几近消失。二者之间强弱悬殊,国家牢牢统治社会(形成政治全能主义与总体性社会)。在这种局势下,社会与国家之间根本不可能产生健全的互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和经济的成长,极度弱小的社会得到较大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社会团体及各类中介组织大量涌现,社区自治组织与社会服务业日益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萌发,社会自由度不断扩大,使得社会自身的地位与作用大为提升,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开始形成。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政策,并且在一些领域为社会腾出了一定空间;社会则愈来愈多地替代过去由国家掌管的一些职能,为国家排忧解难。尽管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时会产生一些磨擦与矛盾,总的来说,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良性的、互补的。从当下的现状来看,由于国家仍然控制着大多数重要资源,垄断着传媒和话语权力,而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利益表达机制也偏弱,故而国家的权力要远远大于社会的力量。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社会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行政改革的继续深入,尤其是随着政府角色的重塑和“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社会中的政府”等新的政府理念的逐步建立,政府将会逐步回到自己应当在的位置上,只管理属于自身的事务,只行使法制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培养社会自我管理组织,提高社会的自律水平,将大部分社会事务还给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服务机构以及群众性的自我教育组织)进行管理。[68]如果继续循着这一方向前进,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从长远来看,目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的一定程度的合作主义,是表示国家与社会正在试图互相适应或互相靠近的一个带有象征意义的现象,至少表明二者之间正在互相磨合,寻找双赢或避免两败俱伤的有效途径。虽然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会不断出现,但是这种互相适应对方,并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便可以合作的方向上继续发展的话,则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会从总体上与国家相适应。这样一方面可以有公民社会自身发展所带来的活力,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与国家合作相处的环境,则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将会给中国社会的总体发展进步起到稳定和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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